五、参考答案:
1.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。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,管辖协议无效。本案为合同纠纷,属特殊地域管辖,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。
2.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,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;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,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。
3.本案中,上诉人为铁成公司;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;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。
4.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。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。
5.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。
6.法院应当裁定再审,因当事人有新证据;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应当撤销一、二审判决,发回原审法院重审。
六、参考答案:
1.有效。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。
2.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。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3.不构成。经过股东会决议,签订了借款合同,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。
4.未超过。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。
5.无权。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。
6.能够。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。
7.能够。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。
8.不享有。因为不是对外转让。
9.有效。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,因其不履
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,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,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。
七、(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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